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認養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
  ,鼓勵參與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綠美化認養工作,以提昇市民生活品質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空地,指本府已取得所有權或管理權尚未開闢之都市計
  畫編定為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廣場、學校、機關、市場
  、道路、體育場等用地或重劃抵費地。本辦法所稱所稱公共設施,指已
  開闢、興建完成之人行地下道、人行陸橋、道路、公園、綠地、行道樹
  、路燈、停車場、廣場等設施。

  本市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認養本市
  公有空地及公共設施。

  認養期限每期最少為一年,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認養者於認養期滿前三個月得申請繼續認養;經本府認定認養績效優良
  者,得由其優先認養。

  認養範圍如下:
  一、公有空地:以整處為原則。
  二、人行地下道:結構本體(含出入口階梯)及出入口綠帶區。
  三、人行陸橋:結構本體(含二側階梯)及基地週遭之公共設施。
  四、道路、公園、綠地:以道路街廓為原則。
  五、行道樹、路燈:個人認養以株、盞數為單元,公私機構團體以道路
      街廓為原則。
  六、停車場、廣場:以整處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認養範圍,得經本府核准部分認養。

  申請認養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向本府提出;經本府審核通過後,與認
  養標的主管單位簽訂契約。

  認養者應負責任如下:
  一、對認養標的應負清潔、維護之責,並負擔所需費用,如發現認養標
      的毀損或遭人佔用,應即通報本府。
  二、應指定專人負責並接受本府督導。

  認養者於認養期間為加強市容景觀而需增改設施者,得提出具體計畫,
  報經本府核准後設置,其費用由認養者全額支出。
  前項增改設施涉及結構改變時,應檢附安全鑑定報告。
  依第一項增改之設施其所有權屬於本府,認養終止後,認養者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

  認養者不得違反認養標的從來之使用。
  認養期間本府或經本府同意之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認養標的時,認
  養者不得拒絕或妨礙。
  認養者在無損認養設施、公共安全及都市景觀原則下,經本府許可,得
  舉辦非商業性之公益活動。

  認養者得於認養標的設置形象標誌,標誌之內容、規格、位置、數量,
  應經本府審核後始得設置。

  本府得於認養標的設置認養銘牌,以表揚認養者服務公益之精神。

  本府對於第七條認養者之責任,得不定期考核檢查。認養維護績效優良
  者,本府得公開表揚獎勵;績效不彰者,予以糾正或終止認養。

  人行地下道、人行陸橋及道路清潔維護之認養及獎勵,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