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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有公共設施土地,指登記為本府所有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編 定為公園、道路(含園道)、廣場、綠地等四種用途之土地。 公共設施用地地上設施,本府有權隨時修改增設,投資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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