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程序違章建築物:未申領建築執照部分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得發給建造執照者。
  二、實質違章建築物:未申領建築執照部分不符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不得發給建造執照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