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車輛範圍如下:
  一、二輪以上之各型機動車輛。
  二、曳引車、全拖車、半拖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及
      拖架。
  三、其他可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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