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其
      現值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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