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使用之筏體: 一、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膠管筏。 二、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三、以玻璃纖維強化膠管基層而成之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