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20227933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3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漁筏係指以下列方式建造專供漁業使用之筏體:
  一、以標稱直徑不超過四百五十公釐塑膠管所編紮之塑膠管筏。
  二、在塑膠管筏外再以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積層包裹之筏。
  三、以玻璃纖維強化膠管基層而成之筏。

  本自治條例用詞釋義如下:
  一、推進機:指固定裝置於漁筏,供推進用之機器。
  二、舷外機:指未永久固定裝置於漁筏,得隨時拆卸移置於岸上供推進
      用之機器。
  三、動力漁筏:指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四、非動力漁筏:指未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五、漁筏建造:指漁筏依核准之圖說新建。
  六、漁筏改造:指漁筏在原核准尺寸不影響結構下,因作業需要或筏管
      破損修護,變更部分設備、筏寬、筏管直徑、筏管數量、換裝推進
      機或舷外機。

  申請建造第二條規定之漁筏,應符合塑膠管筏安全應力及漁筏排水載重
  規範,漁筏建造規範標準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