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墓暨靈(納)骨堂(塔)費用收取基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公墓暨靈(納)骨堂(塔)應收取使用費,並得視管理維護需
  要酌收管理費、代辦費;使用費收費標準不得低於下列標準:
  一、公園化公墓墓地:每一墓基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一般公墓墓地:每一墓基新臺幣二千元整。
  三、納骨堂(塔)位:骨骸罈每一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骨灰罈每一
      位新臺幣八千元整。
  前項使用費收費標準,於各鄉(鎮、市)公所所轄公墓、靈(納)骨堂
  (塔),最高不得超過五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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