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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調解行政為鄉鎮市公所民政課主管事項之一,除調解業務由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執行外,民政課長應秉承鄉鎮市長之命,負責指揮監督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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