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防止越區就讀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縣國中、小學新生入學分發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需滿六足歲之兒童,設籍本縣各校學區(已
      戶口名簿為準)。各國民小學應依核定班級數招收六足歲兒童(以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準)。若有缺額時,得招收滿五歲半至未滿六
      歲者,其入學條件與上同。
  二、國民中學一年級新生需設籍本縣各學區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屆
      畢業生,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其年齡未滿十五歲者(以出
      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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