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防止越區就讀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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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簡稱本府)為貫徹實施國民中、小學學區制度,防止學生
  越區就讀,藉使彰化縣(簡稱本縣)國民教育均衡發展,特依據國民教
  育法暨其他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國中、小學新生入學分發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需滿六足歲之兒童,設籍本縣各校學區(已
      戶口名簿為準)。各國民小學應依核定班級數招收六足歲兒童(以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準)。若有缺額時,得招收滿五歲半至未滿六
      歲者,其入學條件與上同。
  二、國民中學一年級新生需設籍本縣各學區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屆
      畢業生,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其年齡未滿十五歲者(以出
      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學齡兒童接到所屬鄉鎮市公所送達之入學通知單後,憑單向指定國小報
  到,無通知單者,俟確實察明是否因漏發或發通知以後遷入學區等原因
  後,依分發順序准其註冊,否則不予受理。

  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接到入學通知單後,憑單向指定學區內國民中學報
  到。

  各國民中、小學如班級數及學生數過多時,將視其校地校舍及設備情形
  ,限定其招生之班級數及學生數。其分發順序作業如下:
  一、其直係血親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二、以租賃方式遷入學區者,以設籍先後順序分發至
      額滿為止。
  額滿後,其餘轉介至距戶籍較近之未額滿學校就讀。

  特殊教育學生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會」依有關規定
  辦理。

  各國民中、小學一年級新生註冊入學後,因家庭全戶遷居須轉學者,應
  檢據戶口名簿、畢業證書(國小一年級免)及轉學通知單(已報到而未
  入學者檢具入學通知單)等,向戶籍所在地學區國民中、小學申請轉入
  。各校對此申請案件,應嚴格審核,如有不合規定,應不予受理,並通
  知有關國民中、小學。

  國民中、小學學生一般轉學,如符合前條規定者,不受時間限制。

  分發額滿之國民中小學,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其異動缺額應俟寒暑
  假期間定期一第五條暨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各國民中、小學教務、訓導配合實地訪問調查時,如有徇私情形,經本
  府抽查發現時,除學生勒令返回原校獲改分實際居住所屬學區國民中、
  小學就讀後,學校有關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國民中學學生如有學習,生活不能適應環境轉學者,應由原學校協調尚
  未額滿之學校辦理轉學事宜,並經對方同意接納後,始得辦理轉學手續
  ,不受學區限制之規定。

  各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善造應屆畢業生分發其學區國民中學名冊
  兩份(以五月十五日戶籍為準),俾辦理分發。

  凡有虛報遷入於本學區之學生,各國民中、小學均不得接受,執行優良
  及不力者,其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獎懲。

  本府於每學年開學後,視需要派員至各國民中、小學抽查新生入資料,
  並核對入學人數,考查有無違規情事。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區如有窒礙難行時,應敘明理由,專案報請為調整學
  區之參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