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且符合以下 要件者: 一、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認)定,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屬實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