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且符合以下
  要件者:
  一、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鑑(認)定,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屬實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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