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幼兒園、本縣轄內鄉 (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 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本 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 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其職稱並取得資格,仍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