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下水道之建設管理,由下列機關(構)辦理: 一、縣轄內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由本府辦理。 二、跨鄉(鎮、市)之區域性雨水下水道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由本府辦 理。 三、鄉(鎮、市)轄內雨水下水道之規劃、建設及管理由鄉(鎮、市) 公所辦理。 四、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建設之下水道為由該機關(構)管理或由 本府指定機關(構)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