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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物,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存在之建築物。 前項期日,以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所載起課日期或房屋所有人設籍 證明所載設籍日期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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