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土地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 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土地所 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免附。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五、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六、建物各方向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