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100030945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本辦法申請既有建築物接用水接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共有土地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
      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土地所
      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時免附。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文件。
  五、建物位置圖、平面圖、立面簡圖(應標明各樓層尺寸及隔間)。
  六、建物各方向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