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低收入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戶審核認定標準、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審核認定程序 等事項之規定,依本法第四條之ㄧ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列計。 本辦法所稱家庭總收入,依本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有工作能力者,依本法第五條之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