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
  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左列
  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
  助。
  一、國中組:
    (一)一般學科(學習領域):八十分以上。
    (二)綜合表現(日常生活表現):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以上(或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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