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16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
  定本自治條例。

  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
  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左列
  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
  助。
  一、國中組:
    (一)一般學科(學習領域):八十分以上。
    (二)綜合表現(日常生活表現):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組及大專組(不含研究所):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以上(或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成績七十五分以上。

  獎學金名額如左:
  一、國中組: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二十名。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二十三名。

  獎學金額每學期每名暫定如左:
  一、國中組: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高中、高職:新臺幣三千元。
  三、大專組(不含研究所):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第二學期自三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學生申請時應檢齊左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
  理,個別申請不受理:
  一、已填妥資料之申請書一人份(表式附後)。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居所在地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另附有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
      明者,優先考慮)。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獎助之學生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由本府另定之。

  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含低收入戶者)之比例限
  制等相關事項,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