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廢棄車輛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文
件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該車輛。其移置及保管費用收費標
準如下:
一、移置費: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新台幣二百元整。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保管費: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十元整。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台幣一百元
        整。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台幣三百元整
        。
失竊車輛在移置前向警察局完成失竊報案手續者,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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