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廢棄車輛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71102193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車輛經移置指定場所存放,該車輛之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檢具證明文
件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該車輛。其移置及保管費用收費標
準如下:
一、移置費: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新台幣二百元整。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台幣一千元整。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新台幣三千元整。
二、保管費: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台幣五十元整。
  (二)小型車輛(總重量未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台幣一百元
        整。
  (三)大型車輛(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每輛每日新台幣三百元整
        。
失竊車輛在移置前向警察局完成失竊報案手續者,免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