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本府委託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
  )將縣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受託人應負縣有財產保管維護責
  任,並得依產品消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係指受託人採回饋方式由經營利潤中提撥之金
  額,以作為回饋委託業務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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