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本府委託機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 )將縣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受託人應負縣有財產保管維護責 任,並得依產品消費或服務內容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金,係指受託人採回饋方式由經營利潤中提撥之金 額,以作為回饋委託業務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