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凡公司機構、團體、學校及個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認養,所需書表
  由本府提供;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另以契約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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