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二、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
      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
      及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作日常生
      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
      一需家人照顧者。
  四、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前項第三款特定病症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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