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本府社會局核發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經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推荐,從事勞工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服
  務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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