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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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勞工
  志願服務工作,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領有本府社會局核發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經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推荐,從事勞工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服
  務績效優良者。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
  蹟表(如附表),檢同相關文件,於每年十月底前審查並造冊送本府社
  會局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勞工志願服務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勞工志願服務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勞工志願服務金牌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
  ,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