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由所屬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或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簽請縣長召集相 關主管機關或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負責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各 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