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由所屬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或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簽請縣長召集相
  關主管機關或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負責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各
  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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