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細則之主管機關為縣政府,有關廣告物管理事務由警察局辦理,涉及
  工程建築物者,由建設局協助辦理,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警察局主辦左列事項:
    (一)廣告物申請核發許可證事項。
    (二)廣告物之檢查事項。
    (三)督導整理改正廣告物事項。
    (四)取締違反廣告物規定事項。
  二、建設局協辦左列事項:
    (一)廣告物建築工程設計結構審查事項。
    (二)檢查廣告物安全事項。
    (三)廣告物雜項執照之核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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