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之主管機關為縣政府,有關廣告物管理事務由警察局辦理,涉及 工程建築物者,由建設局協助辦理,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警察局主辦左列事項: (一)廣告物申請核發許可證事項。 (二)廣告物之檢查事項。 (三)督導整理改正廣告物事項。 (四)取締違反廣告物規定事項。 二、建設局協辦左列事項: (一)廣告物建築工程設計結構審查事項。 (二)檢查廣告物安全事項。 (三)廣告物雜項執照之核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