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動物傳染病防治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得
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必要之工本費及診療費。每頭次之收費標準如
下:
一、畜犬貓狂犬病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二、牛、鹿及其他偶蹄類大動物口蹄疫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
三、牛流行熱新臺幣一百四十五元。
四、畜犬傷害他人或狂犬病留置檢查每天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為緊急防治需要,以藥品成本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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