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動物傳染病防治規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0087351號令修正公布 第2條、第3條及增訂第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動物防疫人員受理執業獸醫師申請注射狂犬病疫苗標示,應收取每份新臺
幣三十元工本費。
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得
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必要之工本費及診療費。每頭次之收費標準如
下:
一、畜犬貓狂犬病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二、牛、鹿及其他偶蹄類大動物口蹄疫新臺幣一百二十五元。
三、牛流行熱新臺幣一百四十五元。
四、畜犬傷害他人或狂犬病留置檢查每天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為緊急防治需要,以藥品成本收費。

動物防疫人員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本
縣動物防疫主管機關,得發給工作費,每頭次發給費用標準如下:
一、豬瘟:(平地)新臺幣二元五角、(山地)新臺幣四元。
二、母豬日本腦炎新臺幣五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新臺幣五元。
四、畜犬貓狂犬病新臺幣十五元。
五、口蹄疫:
  (一)豬:新臺幣五元。
  (二)羊:新臺幣五元。
  (三)牛、鹿及其他偶蹄類大動物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防疫人員工作費,每頭次豬、羊各新臺幣五元,
犬新臺幣五十元,牛、鹿及其他大動物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