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三溫暖(浴室業)、視聽歌唱 業、理容業、電影院、戲院、酒家、酒吧、酒店、歌廳、舞廳、舞場、 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旅館、賓館、保齡球館、遊藝 場、資訊休閒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