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營業場所,係指經營三溫暖(浴室業)、視聽歌唱
  業、理容業、電影院、戲院、酒家、酒吧、酒店、歌廳、舞廳、舞場、
  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旅館、賓館、保齡球館、遊藝
  場、資訊休閒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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