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
  一、偏遠地區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且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
    (一)原領有建造執照,因故未能領得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
    (二)為社區安全或當地民眾需要,經鄉(鎮、市)公所核准之涼亭
          及守望相助亭。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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