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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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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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偏遠地區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且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
(一)原領有建造執照,因故未能領得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
(二)為社區安全或當地民眾需要,經鄉(鎮、市)公所核准之涼亭
及守望相助亭。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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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違章
建築處理仍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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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切結書、身分證明及
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樓地板面積資料。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建築物正面、背面及兩側照片。
五、建造執照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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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因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
供電者,於停止供水、供電期間內,不得申請接用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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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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