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
  一、偏遠地區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且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
      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下列建築物:
    (一)原領有建造執照,因故未能領得使用執照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
    (二)為社區安全或當地民眾需要,經鄉(鎮、市)公所核准之涼亭
          及守望相助亭。
    (三)其他特殊情形,經雲林縣政府核准者。

  
  依本辦法發給之接用水電許可文件,不得作為合法建築物之證明,違章
  建築處理仍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許可,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切結書、身分證明及
  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建築物位置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樓地板面積資料。
  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建築物正面、背面及兩側照片。
  五、建造執照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建築物,因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遭停止供水、
  供電者,於停止供水、供電期間內,不得申請接用水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