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路基:係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
路基穩定所形成挖填土之邊坡。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肩:係指路基有效寬度減除路面寬度,所剩兩側之路基面。
四、路拱:係指道路橫向坡度曲線。
五、人行道:係指劃設供行人專用之地面、道路與人行陸橋及人行地下
道。
六、分隔島:係設於道路路幅內,高出路面之構造物,用以區分各向、
各型車輛及行人適當使用道路之安全設施。
七、平交道:係指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方。
八、共同管道:指設置於道路內之道路附屬工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
用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
九、管理:指對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負有維護其原有之功能與效用
,保持其完整性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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