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雲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1000618號令修正發布第3 1條、第33條及第3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單位),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並由管理機關維護。
  市區道路之號誌由警察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單位),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並由警察機關管理維護。
  新闢或拓寬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設
  置後移撥權責機關維護。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之管理機關應經常維持標誌、標線及號誌
  明晰醒目,並排除障礙。

  市區道路之分道欄杆、行人護欄、道路標記,由管理機關設置、維護及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