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單位),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並由管理機關維護。 市區道路之號誌由警察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單位),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並由警察機關管理維護。 新闢或拓寬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設 置後移撥權責機關維護。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之管理機關應經常維持標誌、標線及號誌 明晰醒目,並排除障礙。
市區道路之分道欄杆、行人護欄、道路標記,由管理機關設置、維護及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