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寬頻管道維護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定通訊網路、有線電視、行動電話、路燈、
    號誌、監視系統、交通號誌或其他經本府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
    構造物。
二、寬頻管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指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他相
    關構造物者,得向本府申請將纜線設置於寬頻管道內。
三、子管:可容納業者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直徑為三十四毫米管道。
四、引上管:指埋設在寬頻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引出至用戶之管道。
五、公用管線單位:指使用道路埋設寬頻管道之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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