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轄內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除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為 專任獸醫師者,無專任獸醫師之畜牧場應自行聘置獸醫師。 前項畜牧場獸醫師均需領有本府執業執照,並受本府之監督與管理。 執業獸醫佐得比照獸醫師接受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