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