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衛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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