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臺南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
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
秘書代理。
|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醫事科:掌理醫政、醫事機構管理、醫事人員執業登錄、緊急醫療
與救護、醫療糾紛處理、毒品防治、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有關事項
。
二、心理與精神衛生科:掌理心理衛生、精神衛生、憂鬱與自殺防治、
家暴與性侵害防治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食品藥物檢驗科:掌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國民營養、藥局、藥
商、藥物、化妝品、管制藥品管理、公共衛生檢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
四、疾病管制科:掌理預防注射、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管理、外籍勞
工健康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健康促進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陽性個案追蹤管理、中老
年病防治、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菸害防制、健康體能、衛生教育
、職業病防治、社區健康營造、長期照護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企劃與管理科:掌理公共衛生技術企劃與管考、衛生所管理、保健
志工管理、跨科專案計畫、法制、資訊、為民服務、文書、檔案、
印信、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科事項。
|
本局置秘書、科長、技正、專員、技士、科員、衛生教育指導員、衛生
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健康促進、疾病管制、檢驗業務之科長職務,必
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局下設各區衛生所,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
規程另定之。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