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承辦單位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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