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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承辦單位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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