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區轄內之警察、消防、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
  ,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
  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災害
  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指
  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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