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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 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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