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及鼓勵教師進修研究,依據教師進
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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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暨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領
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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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在職進修、研究須擔任正式教師一年,任教年資之採計至報考
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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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
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未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
法規定償還公費者,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三、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各校每學年度核准
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名額以不超過該校編制
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不計,其中全時進修者最多二人)
,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一人計;累計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不得超
過百分之十,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研究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進修、研究者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研究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學位
者為優先;同一學位,以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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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請進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全時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須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由本府或校(園)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且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
表及甄試簡章報經服務學校(園)核准後始得報考;符合前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錄取人員,於進修、研究前應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經服
務校(園)函報本府備查後始可前往進修、研究。
二、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公餘進修、研究者,應先檢附申請表,由
各校(園)自行核定。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人數,由各校
(園)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自行管制。
三、各校(園)應於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將進修、研究人員名冊函報本府
備查。
四、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研究,應將每學期課程表
送予校(園)人事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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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核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教師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聘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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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週
得給予公假一天,但寒暑假期間每週得給予公假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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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者,應予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校(園)教學或業務仍須親自辦理,
每週最多給予公假一天,但期限不得超過法定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期為單位,期間以二學年為原則。需
延長者,須經服務校(園)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報請本
府核備;至多以一年為限。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由校(園)報經本府核准變
更進修、研究方式,以學期為單位,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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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研究教師義務如下: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研究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外,不得
拒絕校(園)指派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校(園)
有交辦事項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教師參加全時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期間及取得學位後,未履行服
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參加介聘及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校(園)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校
(園)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申請復職者,應於進修、研究期滿、完成進
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研究之該學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
逾期經校(園)通知仍不申請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教
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予以記過處分,且不發予離職證明。
依前項第三款申請復職者,須以學期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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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未盡事宜者,各校得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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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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