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文化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南市
  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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