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相關機關業
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輛移置及裁罰事
    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查報、輔導空地
    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用車輛及會同執
    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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