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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樁申請複測及重建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申請人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複測樁位,應繳納每支樁位新臺幣二千元之複測費。 複測後樁位確有錯誤者,申請人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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