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都市計畫樁申請複測及重建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人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複測樁位,應繳納每支樁位新臺幣二千元之複測費。
複測後樁位確有錯誤者,申請人所繳複測費無息退還。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需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施工前應依管理辦法第
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洽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同意
,並依下列規定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以下簡稱工料費):
一、埋設石樁者:每支樁位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埋設鋼標者:每支樁位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收費規定,於未經都發局同意,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者,亦適
用之。

臺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因公務需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於施工前經都
發局同意後,得免繳工料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