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 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 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