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
建完成,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
    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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