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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民間機構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後,參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所 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有關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依本自治 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令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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