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本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必要時,得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授權主管稽徵機關委託交 通管理機關代徵。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授權主管稽徵機關另定之。